會議記錄、領導批示算不算 

  印花稅調整如何啟動,在哪個層級的會議上討論,參會者是誰,最后結果怎么做出,誰投了贊成票,誰投了反對票———對于重大決策過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沒有要求必須主動公開。但條例研究者認為,如果公民個人或組織想了解進一步的情況,完全可以向財政部提出公開申請。 

  然而,對于涉及公民權利的敏感信息,重大決策過程因不屬法定必須主動公開的范疇,即便提出申請,這些信息能否公開、公開到何種程度,仍是未知數(shù)。“對于重大公共決策,過程的公開比結果的公開更重要。”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參與了信息公開條例的制定。據(jù)他介紹,美國有行政機關會議公開法,專門規(guī)范行政機關的“開會”。行政機關的會議以公開為原則,一些可能涉及保密內(nèi)容的會議是否公開,需由機構成員投票表決確定。不公開的會議必須制作會議記錄,保證對公眾開放其中可以公開的部分。 

  廣州是最早確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城市。南方周末記者了解到,2003年廣州市信息公開規(guī)定實施以來,確曾有公民向政府提出申請,要求公開市政府某次常務會議的會議記錄。相關負責人則答復記者,會議記錄的公開,須經(jīng)過相關領導批準,一般只對申請人公開與其利益相關的部分,其他部分不予公開。 

  而可能對行政決策造成影響的“領導批示”,在他們看來,屬于行政機關日常運作的內(nèi)部信息,不屬于須公開信息的范疇。 

  對于正在審議的重大公共決策、正在發(fā)展中的突發(fā)公共事件,多位政府工作人員都表示,其間的信息發(fā)布很難掌握。 

  廣州市信息化辦公室電子政務與信息資源處長宋彥敏說,在媒體相對發(fā)達的廣州,很多信息常常是政府來不及發(fā)布媒體就公開了。另外,重大疫情的公布,因其需要醫(yī)學上的診析和確認,面臨“及時”和“準確”的矛盾。廣州是2003年SARS暴發(fā)的發(fā)源地。 

  衛(wèi)生部一位官員亦有同感:“每個事件特點不一樣,定一個統(tǒng)一的規(guī)矩,真不是一個簡單的事情。哪些信息公開可能造成恐慌,我一下子也舉不出例子。”在這位官員看來,信息公開是一把“雙刃劍”,“不是只有好處沒有壞處,要放在整個事件處理的全程中考慮它的影響。”如果在情況不明下公開,有可能導致的結果是:“連醫(yī)生都不知怎么辦,你告訴老百姓,他們怎么辦?”人事、財務:最隱秘部分能否公開 

  除了決策過程,中國行政運行最為隱秘和模糊的部分,應屬“錢”和“人”。在條例規(guī)定的必須重點公開的內(nèi)容中,就有三項與“錢”密切相關:財政預算、決算報告;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項目、依據(jù)、標準;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每年“兩會”,各級政府給人大作的預算報告是公開的,但具體的預算文本并不發(fā)給代表,有的只給代表團長掌握,代表只能借看。 

  有關專家曾呼吁,政府預算“大本”應向公眾徹底公開。姜明安也批評,現(xiàn)在公開的政府財務收支信息,太過粗略,“具體到差旅費多少,每筆都應該算清楚”。 

  在陽光法案發(fā)源地瑞典,政府每筆公務招待都上網(wǎng)公布,細致到每頓吃幾道菜、每道菜的菜名、就餐地點,對此感興趣的公民都可以隨時查到。 

  這樣的公開程度對于龐大的中國行政系統(tǒng)來說,確實難以想象。廣州市法制辦的有關人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2002年制定規(guī)定之初,他們也想過細化,“那樣做太難了。”對于預算外的收支、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姜明安認為媒體和民眾應該重點關注。在管理使用中,這兩個方面的錢更易成糊涂賬。 

  另一個敏感區(qū)就是“人事”。 

  現(xiàn)任昆明市市委書記仇和曾在一方主政時,要求各部門領導公開手機號碼,此事曾引起爭議。目前,政府網(wǎng)站公開領導簡歷、分管領域、辦公電話等已比較普遍。而民眾關心的領導人薪酬、人事任免中不同候選人比選的過程、人事調動原因,都難以得到答案。 

  據(jù)南方周末記者了解,一些地方政府曾接到要求公開相關部門領導收入的申請,但他們傾向將此作為內(nèi)部信息不予公開。 

  有學者提出官員財產(chǎn)申報法應至少列入立法五年計劃,單靠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很難形成強大的法律依據(jù)。 

  在目前的政治體制下,人事任免的過程、理由公開,則有賴于黨務的深度公開。因為黨的組織系統(tǒng)負責對干部的考察、遴選,政府機關通常只是接受組織上的任命。如果這一環(huán)節(jié)難以突破,要求政府公開任免比選過程,也屬強求。 

  姜明安認為,目前黨內(nèi)工作人員享受公務員的待遇,各級黨委和黨的部門也應參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行信息公開。歷史信息何時解密 

  1960年代餓死多少人? 

  參與條例制定的姜明安本人就對中國1960年代非正常死亡的人數(shù)非常想知道。據(jù)悉,學術界曾召開相關會議研討歷史信息的解密問題。據(jù)姜明安介紹,世界上民主國家對于國家秘密的解密期,最長也沒有超過30年。姜明安認為,事隔四十余年,類似信息應該解密。“毛澤東時代的信息現(xiàn)在應該公開。”姜說,沒有絕對的國家秘密,某些具有敏感性的事項,經(jīng)過時間的推移,可能喪失其敏感性,就應該適時公開。 

  部分人對條例實施效果的期待,冀望于對過往政府信息的披露。耶魯大學中國法研究中心主任蒲杰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一旦條例正式施行,中國歷史上一些政治運動諸如“文革”中的信息也會逐步公開,可以讓更多的人了解歷史真相,事件中所涉人士得到公正的評價和補償。 

  可能有人會感到失望。據(jù)南方周末記者了解,1990年代及之前的信息,限于人力等原因,多數(shù)政府機關未作清理和公開,仍將其作為檔案材料管理。目前,各級政府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制定,多數(shù)也只限于近2001年以來的信息。國家秘密、社會穩(wěn)定如何把握 

  雖然條例以公開為原則,但三類信息是法定例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此外,條例第八條還給了行政機關極大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在條例剛出臺時,關于“例外”的規(guī)定就成了頭上的烏云,有人擔心它們會遮擋整部條例帶來的陽光。 

  多位政府信息公開法律研究者稱,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很難用剛性的標準,應留由日后法院通過個案裁判厘定。 

  現(xiàn)在,處級以上官員就具有設密的權力。 

  處級以下處室和官員往往都在行使設密的權力。王錫鋅說,立法本身給行政部門留下很大的裁量空間。 

  另一方面,學者們也呼吁盡快改善中國國家秘密“定密易,解密難”的現(xiàn)狀。據(jù)南方周末記者了解,曾出現(xiàn)行政機關為了規(guī)避公開,在民眾申請公開后迅速把有關信息轉移至檔案局。上海市新修訂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在這方面有了突破,規(guī)定明確要求過去在行政機關保存的公開信息,移交檔案館之后要及時向社會公開。 

  信息例外中的“危及社會穩(wěn)定”,是行政機關規(guī)避公開的最大保護傘,也是條例實施效果或遭削弱的最大危險。幾位接受采訪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務負責人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社會穩(wěn)定很難判定,也非政務公開部門所能敲定。 

  一位參與起草條例的學者透露,這里的危及社會穩(wěn)定主要是怕社會上炒得太厲害。 

  一位法科學生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他最想知道的信息就是,每年未被批準的示威游行數(shù)量和理由是什么,被中國限制入境的人員和限入原因是什么。 

  這些涉及公民自由、基本權利,國防、外交等領域的信息,外界以往難以獲得,不知道條例的施行能否打破這種局面。 

責任編輯: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