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中山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已于6月1日起實施,除可自由地從相應固定的公開渠道獲知政府信息外,有需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向掌握該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行政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進一步加大,規(guī)定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各級政府及行政機關制定的管理規(guī)范和發(fā)展計劃、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公共資金使用和監(jiān)督、政府機構和人事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此之外,要求鎮(zhèn)區(qū)政府重點公開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鎮(zhèn)(區(qū))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fā)放和使用情況;鎮(zhèn)(區(qū))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搶險救災、優(yōu)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fā)放情況;鎮(zhèn)(區(qū))集體企業(yè)及其他鎮(zhèn)(區(qū))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及執(zhí)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等。

  要獲知這類信息也很方便,我市將采取相對固定的、便于公眾獲取的形式予以公開。例如從市政府門戶網站及其子網站、《中山市人民政府政報》或其他公開發(fā)行的政府信息???、新聞發(fā)布會、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或新聞媒體,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查詢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各級各類檔案館及現行文件查閱服務中心,便民手冊、服務指南、公告或通告等形式,均可獲知公開的政府信息。

  有需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采用書面形式(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提出申請,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可公開的政府信息。規(guī)定要求,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可以立即答復的,應當立即答復;不能立即答復的,行政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答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供政府信息或作出答復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記者昨日從市府辦了解到,各行政機關已著手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應當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目錄,按要求在規(guī)定施行之日起30天內完成后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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