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開的上海市政府新聞發(fā)布會上宣布,《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據悉,《辦法》在規(guī)范告知承諾制基礎上,強調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jiān)管,對于違反承諾的被審批人最高可處以30萬元的罰款。

  關于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辦理程序,《辦法》主要從告知、承諾和作出審批決定等三方面作了明確?!掇k法》規(guī)定,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并在辦公場所和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等。

  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后,應在約定期限內提交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后,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當場決定。

  《辦法》規(guī)定,行政審批機關依法實施后續(xù)監(jiān)管時,對違反承諾的被審批人可以給予警告;對違反承諾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承諾且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可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被審批人的其他違法行為,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有處罰規(guī)定的,行政審批機關可以從重處罰。

  此外,被審批人的失信信息將同步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行政審批機關建立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對不履行承諾的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辦法》還對經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章的告知承諾書的公開、監(jiān)督問題,對行政審批機關在實施告知承諾過程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等的問題做出相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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