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上午,在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情況的報告時,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應提高反貪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應進一步加大用科技手段來查辦貪污賄賂案件的力度,提高查辦案件的質量和效率。”何曄暉委員說,過去我們查辦案件往往是重口供,依賴言詞證據的情況還是比較普遍的?,F在社會在進步,信息資源極其豐富,網絡十分發(fā)達,可用的信息資源還是很多的。因此在偵破案件中應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去辦案,徹底改變過去傳統(tǒng)的辦案方式。

  叢斌委員說,證人證言、犯罪分子的口供等言詞證據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因此不要過多地依賴言詞證據,還是要利用科學技術手段,采取科學的技偵手段,多用這樣的手段向審判機構提供科學的證據來證明被告有罪。過多地依賴于言詞證據,在案件處理上會存在很大隱患。

  車光鐵委員則建議,將信息化建設納入國家反貪戰(zhàn)略,在全國范圍內統(tǒng)一開展此項工作,構筑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同時加強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培訓力度,堅持從實際運用出發(fā),不斷提高基層反貪干警的信息化素質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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