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湖南省汝城縣自來水公司退休職工黃由儉起訴相關部門信息不公開,成為全國“政府信息公開第一案”;一年之后,湖南省洞口縣10名村民向洞口縣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要求該局公開土地罰款信息,成為全國申請國土部門公開罰款信息的第一案。

  正所謂“惟楚有才,于斯為盛”,湖南人兩次“挑”起全國政府信息公開第一案,不禁讓人肅然起敬。到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正式實施一年了,如果在全國范圍內作一個統(tǒng)計,包括上引兩案在內,國人已經創(chuàng)造了許多個類似的“第一案”,如上海律師嚴義明創(chuàng)造了申請在全國人大召開前公開中央財政預決算信息的第一案,沈陽律師溫洪祥創(chuàng)造了申請公開市政府組成部門多項財務賬目的第一案,北京大學教授王錫鋅、沈巋、陳端洪創(chuàng)造了申請公開高速公路貸款及收費等信息的第一案,等等。

  “第一案”意味著開始,接下來必然會源源不斷地出現(xiàn)“第二案”、“第三案”。據初步統(tǒng)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一年以來,上海市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多達9000多起,吉林省更是受理了4萬多起。毫不夸張地講,公民向政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通過這種方式推動政府信息公開,正在成為一場遍及全國的“新公民運動”。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公民(及法人)申請公開兩種形式,對于主動公開的信息,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對于公民申請公開的信息,行政機關需要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復,拒絕答復或答復不到位者,都要受到責任追究(也可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然而,很多由公民提出申請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其實本來就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內容———如嚴義明律師申請公開的中央財政預決算,溫洪祥律師申請公開的政府部門財務賬目。這說明,公民除了為獲取與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事項有關的非公共信息,不得不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外,有時為了像呼吸空氣、乘坐公共汽車一樣享用一些原本應當眾所周知的公共信息,也不得不向行政機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由此可見,在政府信息公開的問題上,公民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要遠遠高于行政機關。無論是從邏輯上講,還是從實際情況看,政府信息公開都不能單單寄希望于政府的“自覺”,而應當更多地寄希望于公民的“以身試法”———公民通過向政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向法院提起信息公開訴訟,促使政府對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對信息公開訴訟進行應訴。由于政府信息“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政府必須公開的信息是大多數,可以不公開的信息只是極少數,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和訴訟的理由,必將遠遠多于政府能夠拒絕公開的理由,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和訴訟的速度,也必將遠遠高于政府能夠拒絕公開的速度。所以,公民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和訴訟,必將給政府賦予更大的責任和壓力,推動政府不斷增強信息公開的主動性,不斷擴大信息公開的范圍,豐富信息公開的內容,提高信息公開的層次和水平。

  雖然政府是信息公開的主體,政府信息公開必須經由政府的渠道,必須由政府具體實施,但是,至少在當前和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里,由于政府信息公開更多地需要公民的推動,我們完全可以說,公民對于政府信息公開應當承擔的責任一點兒不比政府小,公民能夠發(fā)揮的作用,甚至比政府發(fā)揮的作用還要重要。我們每個人,無論是退休職工、農民,還是律師、大學教授、新聞記者,都應當而且能夠通過自己的方式,加入到這場偉大的“新公民運動”當中,為推動政府信息公開盡責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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