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fā)展改革委,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吉林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黑龍江省營商環(huán)境建設監(jiān)督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9〕3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2019〕39號)有關要求,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信用報告標準,推動信用報告結果實現(xiàn)異地互認,我委研究制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標準(2021年版)》,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聯(lián)系人:李璐,010-68538377;姜呈凱,010-68502400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1年1月8日

  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標準(2021 年版)

  “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各級信用門戶網站面向社會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執(zhí)行以下標準:

  一、相關定義

  本標準所稱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黨和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履職過程中產生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tǒng)稱“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本標準所稱的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是指“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各級信用門戶網站面向社會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按信用主體的不同,一般分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報告。

  二、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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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得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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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內容應真實、準確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均可追溯到權威可靠的信息來源。

  (三)科學性

  報告結構完整、分類合理,能夠科學反映信用主體的公共信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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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應易于理解,方便用戶使用。

  (五)安全性

  報告應提供核驗方式且不可篡改。

  三、主要內容

  報告包括封面、概要、正文三部分內容。

  (一)封面

  報告的封面包括:報告名稱、信用主體名稱及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出具報告單位名稱、生成報告時間、報告編號和報告驗證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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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的概要包括:

  1. 報告編號

  由報告出具單位編制的報告唯一標識。

  2. 報告驗證信息

  可用于驗證報告真實性的二維碼或核驗碼等。

  3. 信用主體基礎信息

  如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存續(xù)狀態(tài),自然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

  4. 信用綜述信息

  報告正文中涉及的信用主體各項信息的統(tǒng)計匯總情況。

  5. 報告相關內容說明

  如報告數據來源、相關數據說明,報告使用要求、報告驗證方式和方法、有關異議信息的備注說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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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級信用門戶網站出具的報告正文的主體部分應與“信用中國”網站報告正文保持一致,如地方信用門戶網站掌握其他信息, 可在此基礎上根據當地情況補充完善相關內容。

  1. “信用中國”網站

  “信用中國”網站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正文主要包括:

  基礎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注冊登記部門和稅務、海關、社保、公積金管理等部門的基礎登記信息,以及有關年報信息;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在各有關部門的基礎登記信息。

  行政許可信息: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對信用主體作出的行政許可信息。

  行政處罰信息: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對信用主體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守信激勵信息:各有關部門將信用主體列為守信激勵對象信息。

  失信懲戒信息:各有關部門將信用主體列為失信懲戒對象信息。

  重點關注信息:各有關部門將信用主體列為重點關注名單信息。

  資質/資格信息:除行政許可外,信用主體獲得的其他資質或資格信息。

  風險提示信息: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發(fā)布的涉及信用主體的風險預警信息。

  其他信息:涉及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價信息(如公共信用綜合評價信息、行業(yè)信用評價信息等)、信用修復信息、信用承諾信息以及其他與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相關的信息。

  綜合信用狀況分析:結合信用主體相關信用信息對其信用狀況進行全面、客觀描述和綜合分析。

  信用狀況提升建議:對信用主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合規(guī)經營、增強誠信守法意識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

  2. 地方信用門戶網站

  地方信用門戶網站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正文可補充以下內容: 除“信用中國”網站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所列信息以外,地方信用門戶網站掌握的可列入報告的其他信息。

  四、編排要求

  (一)一般要求

  1. 報告應采用國家正式公布實施的簡化漢字編寫。

  2. 報告同一類信息按項下記錄時間先后倒序排列。

  3. 信息項下無記錄的,統(tǒng)一表述為“查詢期內無相關記錄”。

  4. 報告應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的書寫應遵照GB 3100 和GB 3101 的規(guī)定執(zhí)行。

  5. 紙質版報告可用A4 或A4 對折規(guī)格。紙質、用墨、版面設計等應便于報告的印刷、裝訂、閱讀、復制和縮微。

  6. 電子版報告應采用通用文件格式。

  7. 出具的報告應采用水印或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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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正文部分可根據需要劃分章節(jié),一般不超過 4 級,各章節(jié)應有標題。

  五、報告格式示例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示例參見附件。

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標準(2021 年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