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案件審理規(guī)程
為規(guī)范審理破產案件,提高案件審判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yè)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我省破產案件審判實踐,制定本規(guī)程。
一、關于管轄與府院聯動
1.企業(yè)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企業(yè)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企業(yè)主要辦事機構無法確定或無辦事機構的,主要財產所在地為住所地。
經審查發(fā)現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不在注冊地人民法院轄區(qū),且由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更有利于財產處置、節(jié)約成本的,可由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2.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qū)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企業(yè)的破產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qū)、地級市(含本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企業(yè)的破產案件。
執(zhí)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將案件交由具備審理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上市公司、金融機構破產案件以及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yè)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關聯企業(yè)符合實質合并審理條件的,應由關聯企業(yè)中的核心控制企業(yè)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核心控制企業(yè)不明確的,由關聯企業(yè)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多個法院之間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關聯企業(yè)不符合實質合并審理條件的,可由共同的上級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轄。
4.中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企業(yè)規(guī)模較小、債權債務關系簡單或認為確有必要的破產案件,報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后,可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下級人民法院對所管轄的破產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5.被申請破產的企業(yè)應當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股東出資是否到位不影響企業(yè)法人的破產能力。
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yè)、民辦學校、民辦醫(yī)院、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個人獨資企業(yè)適用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
6.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執(zhí)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下級人民法院在破產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通知其糾正;不予糾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7.各級法院應當積極與本級政府建立常態(tài)化的破產工作統(tǒng)一協調機制,統(tǒng)籌破產審判相關工作,妥善解決企業(yè)破產案件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企業(y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的下列事項,應當列入破產工作統(tǒng)一協調機制解決的范圍:
?。?)在當地具有重大影響力的企業(yè)有關破產立案、資產處置、招募投資人等事項;
(2)破產審判中涉及人數較多的債權人會議等涉眾事項;
(3)破產審判中涉及的信訪維穩(wěn)事項;
?。?)破產審判中涉及的專業(yè)合作社、投資公司等民間集資事項;
?。?)房地產破產審判中涉及的消費購房者等民生權事項;
?。?)破產審判中涉及的刑民交叉事項;
?。?)破產審判中其他需要解決的事項。
二、關于申請與受理
8.債務人有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權人、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清算義務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9.關聯企業(yè)申請破產時,原則上應當分別提出破產申請。
債務人與關聯企業(yè)之間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qū)分各關聯企業(yè)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例外適用關聯企業(yè)實質合并破產方式進行審理。關聯企業(yè)成員、關聯企業(yè)成員的債權人、關聯企業(yè)成員的清算義務人、出資額占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均可向管理人或人民法院提出對關聯企業(yè)進行實質合并破產的申請。
10.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或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申請人為債務人時,只需列出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申請目的,即申請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
?。?)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主要指債務人存在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
?。?)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主要指特殊主體申請破產時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等特別事項。
11.債務人申請破產,除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以外,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名單;
?。?)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名單;
?。?)財產狀況說明,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情況等;
(5)債務清冊,列明債權人名稱、聯系方式、住所、債務數額、債務形成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6)債權清冊,列明債務人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和債權形成時間;
?。?)有關財務會計資料;
?。?)債務人涉及的擔保情況;
?。?)債務人涉及的訴訟、仲裁、執(zhí)行情況;
(10)職工安置預案,預案應列明擬安置職工基本情況、安置障礙及主要解決方案、穩(wěn)定因素評估及主要應對措施等;
?。?1)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
(12)債務人股東會、股東大會、開辦人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人同意申請破產的決議文件,但有證據證明債務人股東會、股東大會、開辦人或其他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人無法履行職責的除外。債務人系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應當提交對債務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申請破產的文件;
(13)債務人申請重整的,應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材料;
?。?4)債務人申請和解的,應提交和解協議草案。
1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除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以外,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債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債權發(fā)生的事實及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申請債務人重整的,應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材料。
13.清算義務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除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以外,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清算義務人的基本情況或者清算組成立的文件;
?。?)債務人未經清算的,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財務報告;
?。?)債務人經過清算的,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清算報告;
?。?)債務清冊,列明債權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債務形成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債權清冊,列明債務人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和債權形成時間;
?。?)債務人涉及的擔保情況;
?。?)債務人涉及的訴訟、仲裁、執(zhí)行情況;
?。?)債務人為國家出資企業(yè)的,職工安置預案應列明擬安置職工基本情況、安置障礙及主要解決方案、穩(wěn)定因素評估及主要應對措施等。債務人為非國家出資企業(yè)的,職工安置預案應列明債務人解除職工勞動關系后依法應對職工的補償方案;
?。?)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
14.立案庭登記“破申”案號后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移送破產審判庭審查,由破產審判庭審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
15.破產審判庭收到申請材料后,經審查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關聯企業(yè)實質合并審理案件,應當組織聽證。組織聽證的時間不計入受理審查期間。
與破產申請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聽證。
16.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債務人財產、印章、賬簿、文書等存在被隱匿、轉移、銷毀等緊急情形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但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提供相應擔保。
經破產審判庭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應在四十八小時內采取保全措施。
17.人民法院辦理破產案件,對于法律文書、管理人招募公告、投資人招募公告、資產拍賣公告等公告信息,應當在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上公告。
三、關于指定管理人
18.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一般應由列入《河北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類型及復雜程度,結合管理人的專業(yè)水平、工作經驗、執(zhí)業(yè)操守、工作績效、勤勉程序等因素,選擇與案件類別相匹配的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
19.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為管理人的,應當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清算組中的中介機構或人員所在中介機構應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編制的管理人名冊內。
20.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根據案情采取競爭方式或者搖號、抽簽、輪候等隨機方式。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應優(yōu)先采取競爭與隨機相結合的方式指定管理人。
采取搖號、抽簽、輪候等方式確定管理人的,由司法技術輔助部門按破產審判庭要求的時間和條件辦理。
債權人、債務人推薦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指定管理人的參考因素。
21.人民法院采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應當在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fā)布招募管理人公告,管理人報名期限自發(fā)布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22.在全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法律關系復雜的破產案件,應采取競爭方式選任管理人。根據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可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請編入外省市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競爭。
采取競爭方式選任管理人的,參與競爭的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少于3家。應由破產審判庭分管院領導召集審判部門、司法技術部門、督察部門等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管理人的選任工作。必要時可邀請政府相關部門參加。
采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應當同時確定1-2家備選管理人。
23.人民法院決定采取競爭方式指定聯合管理人的,參與競選的機構可以組成聯合體進行申報。鼓勵不同類型的中介機構依據各自特長優(yōu)勢互補,做到分工合理。
24.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應當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不得將自己職責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
四、關于債務人財產
25.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依法追回的下列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
?。?)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而取得的財產;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的出資;
?。?)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yè)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yè)財產;
(4)他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質押、留置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債務人財產;
?。?)管理人依法追回的其他財產。
26.融資租賃物不屬于債務人財產,為保證債務人財產的完整性和最大限度發(fā)揮財產的價值,管理人可以根據最有利于債務人財產的原則,經出租人同意后,將租賃物與債務人財產一并處理。
租賃物的變現價值超過剩余租金的,管理人可以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后的剩余部分價值列入債務人財產;租賃物的變現價值低于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就該部分財產價值受償后不足部分申報債權。
27.破產申請受理后,破產審判庭報本院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解除本院其他部門對債務人財產采取的保全措施。
其他法院或部門采取保全措施的,管理人應及時向其發(fā)出書面通知、函件和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要求其解除,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法院或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函件后依法及時辦理。
其他法院不解除保全措施的,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其他部門不解除保全措施的,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進行協調和溝通,并可請求其主管部門或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28.管理人發(fā)現債務人存在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應當以管理人為原告,以行為相對人為被告,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破產撤銷權和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訴訟。
管理人決定不提起破產撤銷訴訟的,應當向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委員會報告并說明理由。
29.破產申請受理后,對于管理人接管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管理人申請取回該財產。管理人同意取回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取回。管理人不同意取回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管理人同意取回的,應當向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委員會報告并說明理由。
接管過程中,財產權利人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管理人不予認可,權利人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30.管理人發(fā)現債權人存在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抵銷情形的,管理人不得主動提出抵銷,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債權人行使抵銷權,應當向管理人提出抵銷主張。管理人收到債權人提出的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后,經審查符合抵銷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抵銷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經審查不符合抵銷條件的,管理人如無正當理由應當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內或自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管理人同意抵銷的,應當向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委員會報告并說明理由。
31.管理人應當制定對外債權追回方案,對外債權無法追回或追回成本過高時,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后,管理人可以放棄對外債權的追回。
五、關于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strong>
3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包括:
?。?)破產案件受理費;
?。?)鑒定費、勘驗費、財產保全費、證據保全費等費用;
?。?)有關債務人的訴訟、仲裁中應由債務人承擔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
33.破產案件中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包括:
?。?)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財產管理、維護費用;
(3)召開債權人會議所必需支付的費用;
(4)債權人委員會及其成員履行職責所必需支付的費用;
?。?)審計、評估、拍賣的費用;
?。?)檔案管理費用;
(7)其他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所必需支付的費用。
34.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并應當自收到管理人收取報酬的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確定支付管理人的報酬數額。管理人報酬應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人民法院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時,應在管理人報酬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浮動范圍內確定。
35.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聘請本專業(yè)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人員協助履行職責的,所需費用從管理人報酬中支付;聘用企業(yè)經營管理人員或聘請非本專業(yè)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人員處理重大訴訟、仲裁、執(zhí)行、審計等專業(yè)性較強的工作,上述費用可以列入破產費用。
管理人聘用人員工資標準參照當年受理法院所在地該行業(yè)平均工資標準執(zhí)行,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工資標準的應當報請人民法院批準。
36.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費用的、未終結的執(zhí)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zhí)行費用,可以參照企業(yè)破產法關于破產費用的規(guī)定,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zhí)行申請費,可以作為破產債權清償。
37.對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時,應當承擔對該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等的破產費用及共益?zhèn)鶆铡?/p>
38.破產申請受理后,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者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經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可以為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所借款項可參照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優(yōu)先于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39.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及時提請人民法院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并終結破產程序。
債權人、管理人、債務人的出資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墊付破產費用的,破產程序可以繼續(xù)進行。
40.人民法院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建立企業(yè)破產費用保障基金,確保破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從破產費用保障基金中列支。
六、關于債權申報
4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根據債權人的數量等案件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債權申報期限。
42.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公告視為對未知債權人的通知。
已知債權人是指根據已接管的債務人資料及破產申請材料,能夠查明有效聯系方式的債權人。
管理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完成前款規(guī)定的事項。
43.債權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申報債權。
債權人可以采取現場申報,也可以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或通過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申報,但應當將原件提交管理人審核,未提交原件的,管理人應將其債權暫列為臨時債權。
44.管理人應當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對申報的債權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實質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債權的性質、數額、擔保財產、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是否超過強制執(zhí)行期間等情況。
45.管理人在審查債權過程中,遇到重大疑難問題的,可以組織債權人、債務人對債權情況進行說明,也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對債權涉及的特定事項發(fā)表意見。
七、關于債權人會議
46.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按照下列方式統(tǒng)計表決人數及所代表的債權數額: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對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
?。?)出席會議的有財產擔保債權人數列入表決的債權人人數,其所代表的有財產擔保債權數額不列入有表決權的債權數額;
(3)兼有有財產擔保債權和無財產擔保債權雙重身份的債權人,人數僅按一人計算,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只計算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數額;
?。?)對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按人民法院臨時確定的債權數額行使表決權。
47.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除現場表決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將相關決議事項告知債權人,采取通信、網絡投票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采取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的,管理人應當在表決結果確定后的三日內,以信函、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告知參與表決的債權人。
48.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債權人會議主席從債權數額較大且無異議,或有能力履行職責,并愿意擔任的債權人中指定。
債權人會議主席為機構的,應指派固定的代表人員履行職責,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指派函,如更換代表人員應向人民法院備案。
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具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債權人會議主席。
債權人會議主席存在無法勝任工作、有損債權人利益、不利于破產程序進行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更換債權人會議主席。
49.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包括出席債權人會議但投反對或棄權票的債權人、未出席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和債權人會議決議作出后補充申報的債權人。
50.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其利益,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應按下列規(guī)定行使撤銷權:
?。?)債權人會議采取現場召開方式表決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債權人會議采取非現場召開方式表決的,債權人可以自收到管理人通知的債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人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51.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債權人會議的召開違反法定程序;
?。?)債權人會議的表決違反法定程序;
(3)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內容違法;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超出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范圍。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債權人的請求成立的,應裁定撤銷全部或部分會議決議,責令其重新作出決議;請求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
債權人請求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但會議召開或者表決程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責令其重新作出決議的,應當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會議主席,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并重新作出決議。
53.管理人處分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重大財產的,應當事先制作財產管理或者變價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管理人不得處分。
管理人實施處分前,應當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提前十日書面報告?zhèn)鶛嗳宋瘑T會或者人民法院。債權人委員會可以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要求管理人對處分行為作出相應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依據。
債權人委員會認為管理人實施的處分行為不符合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管理或變價方案的,有權要求管理人糾正。管理人拒絕糾正的,債權人委員會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實施的處分行為不符合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管理或變價方案的,應當責令管理人停止處分行為。管理人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提交債權人會議重新表決通過后實施。
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處分前應向人民法院報告,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報告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八、關于預重整
54.本規(guī)程中所稱“預重整”,是指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預重整申請,或者申請人提出重整申請后,在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請前,對于具有重整原因且具有重整價值和可能性的債務人,指定臨時管理人組織債務人、債權人、意向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進行協商,擬定預重整方案的程序。
預重整應當遵循市場規(guī)律,堅持依法、自治、高效、司法適度介入的原則。
55.債務人具有重整原因及挽救價值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適用預重整程序:
?。?)企業(yè)治理結構完備、運作正常,具有自主談判能力的;
?。?)債權人人數較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或者職工安置數量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
?。?)產業(yè)規(guī)模較大,對地區(qū)經濟發(fā)展和金融秩序穩(wěn)定有重大影響的;
(4)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行業(yè)前景較好的當地核心企業(yè)或被當地政府列為重點企業(yè)的;
?。?)直接受理重整申請可能對債務人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或者引發(fā)重大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的;
?。?)人民法院認為其他可以適用預重整程序的企業(yè)。
56.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預重整申請,也可以在提出重整申請時一并提出預重整申請,也可以在破產重整申請審查期間提出。
破產申請審查階段,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引導申請人申請預重整。
57.申請人提出預重整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主要債權人、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參加聽證,對是否適用預重整程序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邀請企業(yè)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參與。
58.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預重整條件的,應當制作受理預重整通知書,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59.自人民法院作出受理預重整通知書之日起,至臨時管理人提交預重整工作報告之日或人民法院決定終結預重整程序之日止,為預重整期間。
預重整期間為三個月。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延長三個月。預重整期間不計入破產重整申請審查期限。
60.決定預重整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臨時管理人,并制作決定書,五日內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臨時管理人。
債務人、主要債權人、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屬地政府或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推薦臨時管理人。
61.臨時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全面調查債務人的基本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涉訴涉執(zhí)情況;
?。?)查明債務人是否具有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
?。?)明確重整工作整體方向,推動債務人與其出資人、債權人、意向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進行協商,引導各方就重組方案達成共識并制定重組方案;
?。?)根據需要指導和協助債務人引進意向投資人;
(5)根據相關方委托或人民法院要求,監(jiān)督債務人的財產管理和營業(yè)事務;
?。?)敦促和監(jiān)督債務人履行本規(guī)程第63條規(guī)定的義務;
(7)制作預重整工作報告;
?。?)人民法院認為臨時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62.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可以參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組織成立臨時債權人委員會。
63.預重整期間,債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妥善保管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配合臨時管理人調查,及時向臨時管理人報告對財產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和事項,接受臨時管理人的監(jiān)督;
?。?)繼續(xù)生產經營的,勤勉經營管理,妥善維護資產價值、決定經營事務和內部管理事務,及時向臨時管理人、債權人、人民法院報告經營中的重大事項;
?。?)不得個別清償債務,但維系基本生產必要的開支、清償行為使債務人財產受益或經強制執(zhí)行程序清償的除外;
?。?)未經允許,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6)如實披露可能影響利害關系人就重組方案作出決策的信息,就重組方案回答詢問;
?。?)積極與出資人、債權人、意向投資人協商,制作預重組方案;
?。?)人民法院認為債務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64.預重整期間,債務人、臨時管理人應當將與預重整有關的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合法地向債權人、出資人、意向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予以披露。
65.預重整期間的債權登記視為重整期間的債權申報。預重整期間,債權經臨時債權人會議核查無異議的,可作為重整期間無異議債權。預重整期間待確認債權、不予確認債權在重整期間按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處理。
66.重整期間可以參照使用預重整期間的審計、評估結果,但債權人會議作出重新審計、評估決議的除外。
67.預重整期間,債務人、臨時管理人應當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按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進行分組,采用合理靈活的方式,組織債權人對預重整方案進行表決。
預重整方案與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內容一致的,有關出資人、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對預重整方案的同意視為對重整計劃草案表決的同意,但是,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相對于預重整方案發(fā)生實質改變的除外。
重整計劃草案對預重整方案進行了修改且對相關債權人利益有不利影響的,受到不利影響的債權人有權重新表決;對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進行了修改且對出資人利益有不利影響的,受到影響的出資人有權重新表決。
68.預重整工作完成后或預重整期間屆滿時,臨時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預重整工作報告。
預重整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債務人的基本情況、資產及負債狀況;
?。?)債務人出現經營或財務困境的原因;
?。?)債務人的生產經營狀況;
?。?)債務人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行性的分析意見;
(5)預重整方案的相關內容和協商情況,或未形成預重整方案的原因;
?。?)進行重整的潛在風險及相關建議;
(7)其他與債務人重整有關的內容。
69.申請人申請預重整的,臨時管理人經調查發(fā)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終結預重整的申請并載明事實和理由,經審查后,人民法院應當終結預重整程序,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重整申請的裁定:
?。ㄒ唬﹤鶆杖瞬痪哂兄卣?,或明顯缺乏重整價值及挽救可能的;
?。ǘ﹤鶆杖司哂衅髽I(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其他情形,影響預重整順利進行的;
(三)債務人拒不履行本規(guī)程第63規(guī)定的義務,導致預重整目的無法實現的;
?。ㄋ模o法支付預重整必要費用且無人墊付的。
70.債務人通過庭外重組達成預重整方案,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并確定以預重整方案為依據制定重整計劃草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預重整方案;
?。?)預重整工作報告;
?。?)支撐預重整工作成果的有關證明材料;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71.重整申請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臨時管理人為重整案件管理人,但臨時管理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管理人。
72.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必要費用,以及聘用中介機構的費用,由預重整參與人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債務人隨時支付。
7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請、裁定受理重整申請后另行指定重整案件管理人或申請人撤回預重整申請的,臨時管理人的報酬應根據其工作進度、完成效果等因素,先行由臨時管理人與債務人及相關預重整參與人協商,初步商定后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臨時管理人被指定為重整案件管理人的,管理人報酬由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guī)定》,并綜合考慮其在預重整期間的履職情況、實際效果及報酬收取等因素予以確定。
九、關于重整
74.人民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應從破產原因、重整價值、挽救可能等方面進行審查:
?。?)審查債務人是否具備重整原因,重點審查債務人是否具有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
?。?)債務人的資產狀況及使用價值、生產的產品市場競爭力、技術工藝先進程度、行業(yè)前景情況綜合分析進行審查是否具備重整價值;
?。?)審查是否存在重整可能、債務人的意愿和配合程度、債權人的支持情況、潛在的意向投資人情況及當地政府及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意見。
75.人民法院審查重整申請時,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對特定事項發(fā)表意見。
76.在重整期間,債務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批準債務人在管理人的監(jiān)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
?。?)債務人的內部治理機制仍正常運轉;
?。?)債務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債務人繼續(xù)經營;
?。?)債務人不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
?。?)債務人不存在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條件。
債務人提出重整申請時可以一并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請。經人民法院批準由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管理人職權中有關財產管理和營業(yè)經營的職權應當由債務人行使。
77.在重整期間,管理人組織生產經營的,應當制定重整期間的經營方案,并向人民法院報告。
管理人組織生產經營或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仍以債務人為經營主體。
78.重整計劃草案中有債轉股方案的,應當同時制定債權清償方案,且債權清償方案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有權選擇債轉股方案或債權清償方案受償,重整計劃草案債權人全體同意的除外。
重整計劃無法執(zhí)行時,選擇債轉股的債權人可以選擇放棄股東權利,按照同類債權進行受償。
79.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
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經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為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經出席出資人組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為通過。
80.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債權人會議通過的重整計劃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計劃的表決程序符合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
?。?)重整計劃中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3)重整計劃的內容不損害各表決組中反對者的清償利益。
81.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債權人會議未通過的重整計劃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1)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符合企業(yè)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條件;
?。?)至少有一個債權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且各表決組中反對者能夠獲得的清償利益不低于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利益;
?。?)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已取得行政機關許可事項的書面意見;
?。?)重整計劃草案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
?。?)適用本條規(guī)定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一般應提交本院審委會討論通過。
82.重整計劃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原出資人應當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無法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管理人可以依據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裁定書申請強制執(zhí)行。
83.重整計劃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執(zhí)行的,可以由負責制定重整計劃的債務人或管理人申請變更重整計劃一次。
債權人會議通過變更重整計劃決議的,應當自通過之日起十日內提請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裁定同意變更重整計劃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六個月內提出新的重整計劃
提交給因重整計劃變更而受到不利影響的債權人組和出資人組進行表決。
重整計劃變更后的表決程序、申請人民法院批準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準的程序與原重整計劃的相同。
十、關于破產清算
8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后,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無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請,管理人應當在債權審核確認和審計、評估工作完成后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產的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和解或重整申請后,債務人出現應當宣告破產的法定原因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破產申請受理后,經管理人調查,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且無人代為清償或墊付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管理人申請宣告破產并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
85.破產財產處置應當以價值最大化為原則,兼顧處置效率。破產財產的處置應當按財產變價方案執(zhí)行,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經債權人會議決議,可以采取作價變賣或實物分配的方式。
采取拍賣、變賣方式變價出售破產財產的,應優(yōu)先通過司法網絡拍賣平臺進行處置。
86.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清償順序的債權,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債權優(yōu)先于財產性債權、私法債權優(yōu)先于公法債權、補償性債權優(yōu)先于懲罰性債權的原則合理確定清償順序。
因債務人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順序清償,但涉及的懲罰性賠償除外。
破產財產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償破產受理前產生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等懲罰性債權。
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欠繳款項產生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債權人作為破產債權進行申報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87.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決議采取實物分配、債權分配等方式的除外。
88.消費購房者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消費購房者債權優(yōu)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受償。債權人以購房者名義申報債權,管理人經審查存在虛假按揭、以房抵債、設定讓與擔保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基礎法律關系、實際履行情況、備案登記狀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89.建設工程價款債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建設工程價款債權優(yōu)先于有特定財產擔保債權受償。
90.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就該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在破產清算和破產和解程序中,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可隨時向管理人主張就該特定財產變價處置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管理人應及時變價處置,不得以須經債權人會議決議等為由拒絕。但因單獨處置擔保財產會降低其他破產財產的價值而應整體處置的除外。
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應當及時確定設定有擔保物權的債務人財產是否為重整所必需。如果認為擔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對擔保物進行拍賣或者變賣,拍賣或者變賣擔保物所得價款在支付拍賣、變賣費用后優(yōu)先清償擔保物權人的債權。
9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設定合法抵押的,該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應優(yōu)先繳納土地出讓金,抵押權人就剩余部分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92.由第三方墊付的職工債權,原則上按照墊付的職工債權性質進行清償;由欠薪保障基金墊付的,應按照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順序清償。債務人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債務人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
93.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是指基本養(yǎng)老保險和基本醫(yī)療保險中的社會統(tǒng)籌部分,以及除基本養(yǎng)老保險和基本醫(yī)療保險以外的依法設置的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費用計算截止日為勞動合同解除之日。
94.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yè)的罰款、罰金和沒收違法所得應當劣后于其他債權清償,破產財產清償破產債權后仍有剩余的可以清償。
十一、關于和解
95.和解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鶆杖说呢敭a狀況;
?。ǘ┣鍍攤鶆盏谋壤⑵谙藜柏敭a來源;
?。ㄈ┢飘a費用、共益?zhèn)鶆盏姆N類、數額及支付期限;
(四)和解協議的執(zhí)行期限和清償步驟;
?。ㄎ澹┖徒鈪f議的執(zhí)行保障;
?。┤嗣穹ㄔ阂蟮钠渌麅热?。
96.人民法院應當對和解協議草案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時應當聽取債務人、主債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和解的意見。
97.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和解,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的,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由破產清算程序轉為和解程序的,自裁定和解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98.人民法院經審查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和解申請:
?。?)申請人不是債務人;
(2)申請人不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
(3)申請人不具備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破產原因;
(4)申請人未提交財產狀況說明、財務會計報告、債權清冊、債務清冊及和解協議草案,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交的;
(5)不符合有關管轄規(guī)定。
99.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后,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認可和解協議的申請。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協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認可和解協議。
100.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1)和解協議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后,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
?。?)和解協議未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或未獲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
(3)人民法院作出認可和解協議裁定前,債務人撤回和解申請的。
101.和解協議執(zhí)行過程中,因情勢變更,管理人或債務人認為確有必要變更和解協議相關內容的,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協議變更草案。
10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十二、關于簡易程序
103.債務人財產狀況清晰、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破產清算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債權人人數在20人以下的;
?。?)債務人財產價值在200萬元以下的;
?。?)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全部破產費用的;
?。?)無財產、無賬簿、債務人人員下落不明的;
?。?)經過強制清算程序,資產和負債已確認完畢的;
(6)其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簡化審理程序:
?。?)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2)債務人涉及集資類犯罪的;
(3)債務人資產情況復雜或者難以變現的;
?。?)涉及職工安置問題及其他對社會穩(wěn)定有影響的隱患;
?。?)關聯企業(yè)實質合并破產案件;
(6)其他不宜簡化審理程序的情形。
10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破產案件,可以由法官獨任審理。
10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破產案件,原則上應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106.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破產案件,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以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與破產程序有關的法律文書,但裁定書除外。
107.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破產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破產案件,債權申報期限一般為三十日。
108.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破產案件,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召開次數一般不超過兩次。
債權人會議的召開可以采用書面、網絡會議等形式,債權人可以采用郵寄或網絡方式進行表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破產案件可不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109.管理人應及時調查債務人財產,對債務人名下的房產、土地、存款、股權、車輛等財產,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二十日內調查完畢。
110.債權人會議未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可以由管理人修改并說明情況后,提交本次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
經本次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十三、關于衍生訴訟
11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管理人在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應當通知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管理人因正當理由未完成訴訟準備工作而不能參加訴訟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11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應當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涉及的案件由破產審判庭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如對有關債務人的海事糾紛、專利糾紛、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糾紛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11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新提起的,以債務人為訴訟主體的,管理人作為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
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提起的破產撤銷權訴訟,以及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三條提起的確認債務人行為無效之訴,應由管理人作為原告,不適用前述關于訴訟主體的規(guī)定。
管理人對外清收債權提起訴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免緩交訴訟費。
因重整程序終止后新發(fā)生的事實或者事件引發(fā)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不適用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除重整計劃有明確約定外,上述糾紛引發(fā)的訴訟,不再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進行。
十四、其他
114.本規(guī)程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115.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